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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标准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(GB/T16793-1997)和《浙江省汽车及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》(浙交[2002]28号)的有关规定
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开业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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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
汽车快修企业:是指设立在公路沿线两侧或市区(符合城建要求),有能力在2小时内对汽车的部分总成及零部件进行不涉及钣金、涂漆,机械加工恢复作业的修理、更换及维护,恢复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,承诺实行24小时维修服务,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业户。
经营条件:指进行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、设施、人员、质量管理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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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业项目
3.1发动机附离合器免拆调整和清洁服务。
3.2润滑油和脂、防冻液、添加剂、制冷剂更换或加注。
3.3喷油嘴、滤清器清洗和更换。
3.4发电机、起动机、电瓶、火花塞、灯泡、皮带维护和更换。
3.5轮胎保养、更换。
3.6汽车美容、装璜。
3.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。
3.8制动系统检查、调整、更换。
3.9中控门锁、门把手、电动窗维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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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条件
4.1业户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。
4.2应悬挂统一的识别标志,提供夜间急修服务。
4.3应具有维修作业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、工艺规范和技术资料,并有质量检验、管理办法。
4.4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。对有毒、易烯、易爆物品,粉尘、腐蚀剂、污染物、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。
4.5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、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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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条件
5.1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,其中价格结算人员1名(可兼职),维修质量检验员1名(可兼职)、汽车维修工、汽车电工各不少于1人,其技术水平均不低于中级工。
5.2企业负责人、价格结算人员、维修质量检验员和技术工人应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,持证上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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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施条件
6.1企业的设施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,维修行业应在室内进行,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。
6.2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,其中:业务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(室内应整洁明亮,办公、休息设施齐全,悬挂有关证照及规定应公示的项目,收费标准明码标价)。
6.3租赁的营业用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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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条件
配备的设备条件应符合“汽车快修企业设备条件”规定及满足完成作业项目需要。其技术状况良好,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,并能满足使用要求。检测设备及量具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,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。
汽车快修企业设备条件
主要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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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举升机;(2)润滑油和脂、添加剂加注器;(3)废油收集机;(4)轮胎辋拆装设备;(5)制冷剂回收、净化、回充设备;(6)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清洗、检测设备;(7)万用表;(8)车轮动平衡机;(9)空气压缩机;(10)四轮定位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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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规范
8.1应具有统一的企业品牌和标识(序号),员工着装统一,佩(挂)服务牌,悬挂浙江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快修(连锁)业户灯箱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标志牌等经营所需证照,公开投诉电话号码(96520)。
8.2公开作业项目和维修质量承诺。
8.3维修收费实行明码标价。
8.4做好维修台帐的登记工作,实行计算机管理,及时报送行业统计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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